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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Apr 2, 2024 4:37:10 GMT -5
法律與經濟學理論涉及經濟學原理在法律科學中的應用,試圖解釋人類行為,以及立法是否鼓勵這些行為在社會關係的形成、結構和過程中。 事實上,法經濟學的理論基礎可以追溯到亞當·斯密,但經濟概念在法學中的實際運用是從世紀年代開始才得到鞏固的。被稱為“法律與經濟學”的學科開始在世界各地擁有許多追隨者。 原則上,該學科是由最自由的經濟學派設計的。然而,隨著她 黎巴嫩 電話號碼 的學業的擴展,她很快就被法學院吸收。這是因為他們的陳述將法律理解為個必須根據精確的經濟概念(例如效率和人類理性)進行分析的系統。 從這個意義上說,該學科的學者賈羅·薩迪()認為,該學科基於三個基本前提,即: —人類需求的理性最大化; —個人對價格激勵的服從以引導其理性行為; —存在可依其應用效率進行評估的法律規則,其結果是規範性規定必須促進社會制度的效率。 為了便於理解,展示提供的解釋和範例很有用。根據第個前提,只有當個人獲得的利益大於獲得收益所花費的成本時,他才會尋求從事額外的活動單位。這意味著,這樣的前提應用於法律,使個人以理性的方式比較收益與邊際成本,以選擇或不採取某種行動。個例子是,車輛駕駛員尊重封閉標誌,因為這種態度比交通罰款更經濟。 第二個前提表明,在法律領域,規範對不同類型的行為規定了金錢制裁。因此,每個選項的選擇都是根據透過貨幣比較所獲得的收益進行分析的。 第三個前提涉及效率的概念,即考慮到現有稀缺資產的財富最佳化。此外,對於法經濟學的追隨者來說,正義的第二個意義是效率。例如,如果個行業因價值萬雷亞爾的環境損害而被起訴,並假設安裝防污染過濾器的額外成本為萬雷亞爾,則該措施將被視為有效,因為在效率萬雷亞爾。相反,如果被指控行為的發起者能夠以萬雷亞爾的價格解決環境問題,那麼該行為將是毫無根據的,因為效率不會「提高」。 鑑於上述情況,很明顯,現代法學家不能忽視其他科學所產生的知識,因為它們對於理解人類行為很重要。這樣,法學和經濟學之間的共同點對於實現所有知識領域所設想的理想至關重要,即促進整個社會體系的正義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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